要求政府机关承担义务(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条款)
2018-03-16 09:11:36 来源:web
在许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中,都写有要求政府机关为企业担保的条款。有的合同要求政府机关为外方的资本回收和投资利润率作担保,保证达到其所指定的利润水平。有的合同中要求政府机关对投资者的贷款担保,或要求政府机关对企业的贷款担保,有的政府机关竟然也接受了这种担保责任。有的合同要求政府机关为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这也是与政府的职能相冲突的。有的合同要求政府保证其在全国市场上独家经营,有的提出,在政府批准合同之后,不得再批难任何其它与本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合同。有的合同要求政府承担保证企业兑换外汇的责任,这也是政府目前难以做到的。
在许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中,都写有要求政府机关为企业担保的条款。
有的合同要求政府机关为外方的资本回收和投资利润率作担保,保证达到其所指定的利润水平。任何外来投资者来中国投资,盈利或亏损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国家只是监督他们的合法经营,审查批准他们的开业申请。任何一级政府机关,任何一个政府部门都不得参与任何企业的经营,对任何企业的经营后果承担责任。
有的合同中要求政府机关对投资者的贷款担保,或要求政府机关对企业的贷款担保,有的政府机关竟然也接受了这种担保责任。政府机关是按照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履行公务责任的,按法律规定,他们不能参与民事商业活动,不能为任何人的民事商业活动的担保。
中国政府规定:中国准许承担以外借款担保业务的只限于政府认可的银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他们对外承担的担保额,也以他们自有外汇总额为限,他们对外承担为担保金额与他们的拥有的外汇金额是1比1,而不是无限制地对外承揽担保。
有的合同要求政府机关为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这也是与政府的职能相冲突的。有的合同要求政府保证其在全国市场上独家经营,有的提出:在政府批准合同之后,不得再批难任何其它与本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合同。有的提出,本公司的产品以及全国其它同类企业的同类产品只能由本公司的外方包销等。上述之类的条款要求,都是不可接受的。
有的合同要求政府承担保证企业兑换外汇的责任,这也是政府目前难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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