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省级被授权工商局注册管辖权限
2018-09-21 14:05:31 来源:外资企业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省级被授权工商局注册管辖权限。2.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外资公司注册允许类项目中注册资本五千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3.省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产业目录中注册资本六百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6.不需要经过批准即可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其隶属公司已在省局注册且该分公司营业场所设立在省会城市市区的,可由省局注册。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另有规定应当由省级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和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省级被授权工商局注册管辖权限
1.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第12号令)限制类产业目录中注册资本六百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国家有权部门制定公布的为准,下同)鼓励类、以及外资公司注册允许类项目中注册资本五千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3.省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产业目录中注册资本六百万美元以上(含本数)的外商投资企业;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兼有负责全省行政辖区内行政管理事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5.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从事直销活动的外商投资公司的省级分支机构;
6.不需要经过批准即可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其隶属公司已在省局注册且该分公司营业场所设立在省会城市市区的,可由省局注册;
7.省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8.国家工商总局注册范围以外的驻在地址在辖区范围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9.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而经其个案授权的企业;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另有规定应当由省级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