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沿海、内河省际水路运输客运企业
2018-09-21 14:04:17 来源:外资企业注册
申办对象资格,已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的企业法人。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收费标准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20元/本。《关于重新核定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46号)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九条。《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办理机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
办理地址:中山东一路13号二楼
办理时间:星期一——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办理时限:受理、审核十天,审批四十天
申办对象资格:已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的企业法人;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安全服务设施;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申办材料:
需交文件:
(1)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
(2)《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
(3)船舶证书(国籍证、所有权证、检验证、最低安全配员证 书)复印件;
(4)主要船员名单及职务证书复印件、船员来源证明,租用船 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并附船员租用合同复印件(每套船 员班子中的退休船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5)主要管理人员及组织机构表;
(6)资信证明文件;
(7)安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8)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属合资或联 营的需有合资或联营各方签署的合同或意向书复印件;
(9)经营旅客运输,应落实沿线停靠港(站、点)船舶靠泊和 旅客安全必需的服务设施,并且有县级以上航管部门书面 证明;
(10)安全管理单位的证明;
办理程序:申请者向上海市航务管理处提出开业申请;受理后,报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审核;审核后,报长航局或交通部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工本费20元/本;《关于重新核定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1999]第072号)、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9] 第014号)]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46号)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87]交河字680号)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九条;《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交通部[90]交运字275号)第七条、第十条;《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2号公告)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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